各省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,直轄市建委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、國務院有關部門
建設司(局)、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、有關中央企業:
為落實《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》
(國發[2015]58號)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“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”的
要求,現就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考核指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將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》(建市[2015]20號)中
第(三十七)條第一款中“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
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”修改為“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
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”。
二、將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》(建市[2010]210號)中第二部分指標
說明“(一)資信能力”中第2條“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
為準”修改為“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”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2015年11月9日